文章来源: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4030158-1.aspx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及第178條,賦予獨立董事可以發揮更大做為的法源,健全化獨立董事制度。
三讀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4條之2,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相關必要費用,由公司負擔;並於第178條增訂違反的罰則。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委曾銘宗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指出,一家公家司的獨立董事責任重大,但是面對的專業層面廣泛,也許觸及銀行、科技、財務,甚至營建或建管等層面,未必樣樣都懂。
曾銘宗說,如果萬一公司出了狀況,如何去查?這次修法的效益,可以讓獨立董事可以發揮更大做為,就能夠聘請專家、學者,協助查帳或蒐集資料。他形容,「這可以讓獨立董事有牙齒、有手、有腳」。
他表示,假設獨立董事沒有善盡忠實義務,公司出問題會被追究財務責任。然而試問,如果發生公司被董事長或總經理掏空,獨立董事哪有可能靠自己查帳?
曾銘宗說,這次修法後,像這種情況就可以請會計師查帳,釐清哪裡發生問題,並且進行後續處理,包括向主管機關檢舉或移送法辦,這次修法就是賦予法源。(編輯:林沂鋒)107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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