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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2日電)一名在台北監獄服刑的陳姓男子,不滿同房的張姓獄友指責他占用廁所,持原子筆朝張男眼睛戳去,但僅戳中眉毛。最高法院今天依重傷害未遂罪,判處陳男1年5月徒刑定讞。
陳姓男子因殺人未遂罪,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服刑,與張姓男子為同房獄友,平日交情不錯。
民國105年5月10日晚間,陳姓男子不滿張姓男子不斷制止他說話,還指責他占用廁所太久,按報告鈴請求調房。
由於獄方遲未處理,陳姓男子一時氣憤,持原子筆走到張姓男子背後,右手扳起張男頭部,左手持原子筆朝張男眼睛方向戳擊,但只戳到張男右眉,且因用力過猛,原子筆當場碎裂。
張姓男子遇襲後以手遮臉倒地掙扎,陳姓男子不顧其他獄友阻擋,又持保溫杯毆打張男,直到監所管理員到場才住手。張男因此受有兩眼結膜下出血、右臉挫傷等傷勢。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眼睛是人體重要且脆弱的器官,陳姓男子持原子筆朝張姓男子眼部戳擊,具有重傷害故意,但未造成重傷害的結果,應論處重傷害未遂罪。
高院考量,陳姓男子與其他受刑人同處一室,因空間狹窄難免爭執,生活壓力不是一般未受監禁者可相比。案發前陳男即對張姓男子有所不滿,但並未立即暴力相向,而是在通報獄方未獲即時處置後才施暴洩憤。
高院也審酌,張姓男子表明撤告,若處以陳姓男子重傷害未遂罪的最輕刑度2年6月,有情輕法重的失衡狀況,依犯罪情狀情堪憫恕減輕其刑,判刑1年5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定讞。(編輯:張銘坤)10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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