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7100258-1.aspx
(中央社記者李淑華台北10日電)3歲女童小燈泡遭殺害,高院判王姓被告無期徒刑並施以刑後監護處分。對此,監察委員林雅鋒、楊芳婉申請自動調查,從監護到社會復歸的相關配套措施,是否妥適。
3歲女童小燈泡於民國105年3月28日在北市內湖區環山路旁遭隨機殺害。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王姓凶嫌受思覺失調症影響而犯案,3日依法減輕其刑,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為降低再犯危險性,命刑後監護5年,可上訴。
監察委員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王姓被告為無期徒刑判決並附加刑後監護5年處分,目的在降低王姓被告未來若有假釋機會回歸社會時,再度犯罪的危險性。但現行矯正機關執行受監護處分的精神障礙者,從監護到社會復歸的相關配套措施,是否妥適?
監察委員林雅鋒、楊芳婉表示,法務部矯正署過往執行監護處分的程序為何?執行過程有無遭遇困境?是否確能給予被判無期徒刑者適當的精神醫療,俾其若有機會假釋時,可以矯正其惡性,防範其再犯?未來法務部在面對精神障礙的犯罪者時,是否能建構起社會安全網,有效維護民眾生命安全?都有深入調查了解的必要。(編輯:林沂鋒)10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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